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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5/20)公布,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
修正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酬勞發放規定,應由董事會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後決議。本條規定亦準用於有限公司。但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定於章程明定分派員工定額或比率酬勞外,不適用之。
【參考文獻】
1.PDF
2.許崇源;陳昭蓉,員工分紅、公司治理與未來績效,中山管理評論,16卷4期,2008年12月,頁671-701。